一、关于“剧毒物品”,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联合发文的要求,应遵循2002年版《剧毒化学品目录》、《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补充和修正表》(2003年6月24日联合发布公告)确定。
二、关于“危险化学品”,应遵照《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1990)、《危险货物的分类与品名编号》(GB6944-1986)和《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1992)确定。
三、另外,放射性同位素也属于危险化学品。但由于国家对放射性物品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故不赘述。
四、关于“固体废弃物”,根据《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液态废物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和排入大气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不适用本法。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废物 。
——摘自《中国科学院上海硅酸盐研究所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固体废物(含危险化学品)申请处理清单.doc